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5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泰物業綜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綉春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睿泓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0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合計為130,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述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