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亞泰物業綜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綉春、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吳榮發、睿泓投資有限公司、陳修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泰物業綜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綉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睿泓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0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 金額合計為130,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述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