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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莊明達
  •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 當事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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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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