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源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送達代收人 林劭樊 住○○市○○區○○○路0段0號8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