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讚益 傅文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