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4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28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昀
- 被告
- 永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岳子喬
- 訴訟代理人
- 蔡岱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租賃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簽約當事人同意有關本契約之紛爭均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