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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建忠

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558

號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鴻揚環境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提起反訴但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1 萬79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6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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