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杜林守
- 相對人
- 黃重榮
- 相對人
- 黃紀恭仁
- 相對人
- 黃昭男
- 相對人
- 黃盛昌
- 相對人
- 黃紀文
- 相對人
- 陳素蘭
- 相對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相對人
- 黃特顯
- 相對人
- 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欣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第十五行至第十八行關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喬茹律師前四人共同複代理人陳恬欣住○○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記載,及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行「訴訟代理人吳永鴻律師複代理人林雅娟住○○市○○區○○○路○段00號7樓之1」均應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許喬茹律師、陳恬欣並未於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03號聲請假處分事件擔任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吳永鴻律師、林雅娟亦未於該聲請假處分事件擔任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