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杜林守、黃重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杜林守 相 對 人 黃重榮 黃紀恭仁 黃昭男 黃盛昌 黃紀文 陳素蘭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黃特顯 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第十五行至第十八行關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喬茹律師前四人共同複代理人陳恬欣住○○市○○區 ○○○路○段00號11樓」之記載,及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行「訴訟代 理人吳永鴻律師複代理人林雅娟住○○市○○區○○○路○段00號7樓之1 」均應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許喬茹律師、陳恬欣並未於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03號聲請假處分事件擔任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吳永鴻律師、林雅娟亦未於該聲請假處分事件擔任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