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054號原 告 蒲公英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被 告 亞洲數位典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宏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正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其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 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即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 段2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