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
- 聲請人
- 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圖
- 相對人
- 盧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前開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第10條合意由本約標的不動產所在地(臺北市萬華區)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