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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

聲請人
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圖
相對人
盧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前開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第10條合意由本約標的不動產所在地(臺北市萬華區)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 段2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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