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68號
- 聲請人
- 李俊麟
- 相對人
- 順賓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怡雯
- 相對人
- 林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順賓汽車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列順賓汽車有限公司為被告,惟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非明確,無從自起訴狀內得知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