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68號聲 請 人 李俊麟 相 對 人 順賓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怡雯 相 對 人 林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順賓汽車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列順賓汽車有限公司為被告,惟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非明確,無從自起訴狀內得知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