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智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力謙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未繳納,駁回聲請。
㈡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未附上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及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正本。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資料,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聲請。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