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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力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盟綠創科技公司)為聲請人所管理之百年大鎮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至同年3 月18日之管理費,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催繳管理費,惟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公司現營業地不明,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簡力謙最新戶籍所載為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上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則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者,自應有其適用);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及第3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公司已命令解散,且未向法院聲報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董事為簡力謙、簡漪槿、周柏儒3 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應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公司之全體董事簡力謙、簡漪槿、周柏儒為清算人。

四、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查,聲請人並未向公司清算人簡漪槿、周柏儒之戶籍地址為送達,難認聲請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因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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