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聲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漢樑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未繳納,駁回聲請。 ㈡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 條 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