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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99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莊明達

聲請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漢樑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未繳納,駁回聲請。

㈡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 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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