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99號
- 聲請人
-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泰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漢樑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未繳納,駁回聲請。
㈡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 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