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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訴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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