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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443號

請求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443號

聲請人
許明鳳
代理人
王家鈜律師
相對人
全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雪
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坐落台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雖為相對人所有,然其於上有建物及法定租賃關係,因相對人搭建圍牆影響聲請人之通行權,因聲請人對上開土地係法定租賃關係而非所有權,故本件原告訴之利益應為其通行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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