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4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許明鳳
- 代理人
- 王家鋐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全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洪雪
- 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17335 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