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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85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854號

聲請人
張慧芬
相對人
樂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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