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8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張慧芬
- 相對人
- 樂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