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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全字第22號

聲請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峻宇

聲請人
何金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敦旭有限公司間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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