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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3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348號

原告
林本堅
被告
豐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 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林本聖」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本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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