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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張明儀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莊雪君 被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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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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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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