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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74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被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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