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7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717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源
- 被告
- 陸和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424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第二次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又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時雖具狀聲明異議,惟未附任何具體答辯理由。此外,被告法定代理人雖於110 年3 月25日第一次調解時陳述該門號是別的公司用其公司的名字去辦網路,其只是名義負責人,實際上是陳璽文負責,他是實際董事長,就是他叫別家公司員工去辦的。但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規定,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此外,被告亦未提出其它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本件既無其他爭執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項 之規定,其餘理由要領予以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