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邱永明、蔡依娜

  • 原告
    穩質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4號聲 請 人 穩質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明 相 對 人 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查。依上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