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9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960號
- 聲請人
-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陳悅宜
- 相對人
- 薩摩亞商百思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粟田経弘(AWATA NOBUHIR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據之勞務採購契約書第17條約定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約定僅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義,足見該約定應為排他之合意管轄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