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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雅君

上訴人
即原告
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琦斐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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