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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楊峻宇

  • 當事人
    大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758號 原 告 大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皇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6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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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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