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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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