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4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17號
- 原告
- 愛華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彩綺
- 被告
- 楊丹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起訴狀及其後所提之更正狀、陳報狀,其內容均僅提及於前案開庭時未仔細核對,致與兩造間實際所欠房租不符云云,然具體情節如何?所稱之開庭為何?均不明確,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