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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峻宇

上訴人
即被告
生元草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豔秀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曜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9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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