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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47號

回復股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峻宇

上訴人
即被告
通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中仁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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