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遊茶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耀錦、吳耀州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