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全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何金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何金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敦旭有限公司間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 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