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全字第22號
- 聲請人
- 何金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敦旭有限公司間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士全字第22號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敦旭有限公司間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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