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 原告
    廖韋逸邱清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廖韋逸 邱清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解散,並選任黃俊凱為清算人,聲請人依相對人清算人之通知,欲向清算人陳報債權,2 次寄送陳報債權通知予相對人清算人,卻因招領逾期、拒收,致信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記載「招領逾期」、「拒收」之信函信封,其對清算人送達之住址為相對人原公司地址,並未另行寄送相對人清算人戶籍地址,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