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廖韋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廖韋逸 邱清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解散,並選任黃俊凱為清算人,聲請人依相對人清算人之通知,欲向清算人陳報債權,2 次寄送陳報債權通知予相對人清算人,卻因招領逾期、拒收,致信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記載「招領逾期」、「拒收」之信函信封,其對清算人送達之住址為相對人原公司地址,並未另行寄送相對人清算人戶籍地址,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