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莊雪君 被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