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2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仁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禾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