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0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禾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