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2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旭初、陳元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2333號 原 告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被 告 陳元祈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53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審簡附 民字第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被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4月10日起在原告公司擔任人事部副理,負責人事事宜及薪資結算,其因缺錢花用,於108年5月16日將本應發放給公司內員工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 )16萬4,666元侵占入己,其中6萬4,666元已返還,尚欠10 萬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被告認諾等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被告對原告之請求認諾,乃係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8月6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