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3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348號
- 原告
- 林本堅
- 被告
- 豐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 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林本聖」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本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