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7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776號
- 原告
- 林明光即明耀五金行
- 被告
- 澄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澄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洪嘉豐為被告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 年6 月18日變更為洪嘉豐,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佐,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洪嘉豐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