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71號聲 請 人 蘇子琪 代 理 人 蘇哲彬 相 對 人 聚鼎國際供應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偉 相 對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第15條第1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設址分別為桃園市及新竹縣,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公司設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基隆市,基此,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