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消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傑曼國際有限公司、劉勍、林政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消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傑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勍 被 上訴人 原 告 林政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原判決 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7,317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勍」,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僅有「張剛錞」簽名,並無任何「劉勍」之簽章,則本件上訴之法定代理亦有欠缺,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