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消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劉佳玲、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戴昭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佳玲 被 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戴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10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