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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消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黃雅君
  • 法定代理人
    戴昭國

  • 原告
    劉佳玲
  • 被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佳玲 被 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投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戴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10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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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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