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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張明儀

  • 原告
    顧哲維
  • 被告
    鄒福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396號 原 告 顧哲維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鄒福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司票字第一0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司執字第五0五0六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訴外人逸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逸品公司)簽發、由訴外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鑫高公司)背書、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本票7紙,向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號;下稱 系爭本票裁定)在案,並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以110年度司執字第50506號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之票款及利息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且原告係基於逸品公司負責人身份於系爭本票上簽章,並非基於票據債務人(即發票人)身份於該本票上簽章,故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債權已不存在。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當初為了時效的問題,所以伊在民國109年1月17日先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後來就聲請強制執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有明文。又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人僅因而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惟如債務人行使此項抗辯權,表示拒絕給付,債權人之請求權利即因而確定的歸於消滅,債務人即無給付之義務。經查,系爭本票發票日分別為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28日、105年8月9日、105年8月22日、105年9月1日、105 年9月9日、105年9月26日、均未載到期日,則執票人對發票人之請求權應於發票日起3 年間即108年7月18日、108 年7月28日、108年8月9日、108年8月22日、108年9月1日 、108年9月9日、108年9月26日以前行使,被告遲至109 年1 月17日始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於110年8月26日持系爭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已逾3年時效期間,是原告主張被告對系爭本票裁定之本票票 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原告自得拒絕給付。是原告本於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持系爭本 票裁定對其聲請強制執行,及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050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其聲請強制執行;及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050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4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彥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背書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逸品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 顧正德 顧哲維 鑫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7月18日 1,000萬元 CH0000000 2 同上 105年7月28日 1,000萬元 CH0000000 3 同上 105年8月09日 2,000萬元 CH0000000 4 同上 105年8月22日 1,000萬元 CH0000000 5 同上 105年9月01日 1,500萬元 CH0000000 6 同上 105年9月09日 2,000萬元 CH0000000 7 同上 105年9月26日 1,000萬元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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