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恒興業有限公司、郭靖齊、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雿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恒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