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李英華、琦斐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郭乃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琦斐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4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