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英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琦斐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