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英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琦斐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5 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