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 原告
- 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英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仁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柏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翊婷律師
- 被告
- 琦斐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乃仁
- 訴訟代理人
- 郭蓉蓉
易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英華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