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李英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原 告 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被 告 琦斐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乃仁 訴訟代理人 郭蓉蓉 易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英華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 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