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大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皇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758號 原 告 大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皇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6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