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昀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