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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昀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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