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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原告
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8,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影本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項)。

三、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

四、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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