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 原告
- 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玟伶
- 被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8,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影本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項)。
三、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
四、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