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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田天明

  • 原告
    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4號原   告 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8,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影本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項 )。 三、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 四、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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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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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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