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林玟伶、田天明
- 原告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4號原 告 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8,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影本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項 )。 三、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 四、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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