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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立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維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告
林大鈞
訴訟代理人
林振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二法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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