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立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林書維、林大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原 告 立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維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林大鈞 訴訟代理人 林振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二法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吳俊明